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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新闻

关于印发《顺德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5-31
各有关单位:
为配合我区推进家庭病床服务,规范家庭病床管理,现制订了《顺德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 ○ 一 年 二 月二 十 五

 

 

 

镇职工基本医疗家庭病床
管理施意行)
   为配合我区推进家庭病床服务,规范家庭病床管理,根据《佛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佛府〔2007〕64号)、《佛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管理暂行办法》(佛劳社〔2007〕109号)和《佛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佛劳社〔2009〕143号)的规定,结合我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申请建立家庭病床的条件
符合住院条件,需要系统性治疗并行动困难和生活不能自理的参保人,符合下列病种之一且适合家居治疗的,可申请建立家庭病床
(一)慢性阻塞性肺气肿急性发作;
(二)恶性肿瘤晚期(放疗、化疗、热疗除外);
(三)脑血管意外瘫痪康复期、重度老年痴呆、帕金森氏综合症生活不能自理;
(四)需卧床休息的骨折;
(五)慢性心功能不全三级以上疾病;
(六)慢性多器官功能衰竭;
(七)肝硬化失代偿期;
(八)长期卧床并发肺部感染或褥疮。
二、承办家庭病床医疗机构的管理
(一)医疗机构承办条件
申请开设家庭病床的医疗机构必须是区内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并具备家庭病床服务能力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下设有社区卫生服务站的二级医院和承担慢性病防治职能的二级医院,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定点医疗机构有一名领导主管家庭病床工作,并有相关的科室负责该项业务。
2.具有健全的家庭病床管理制度,实行规范管理,包括建床结床、病历书写、查房巡诊、转诊、会诊、医嘱、查对、护理、药品管理、病例讨论、抢救、消毒隔离、疫情报告、死亡报告、差错事故登记等;已制定和完善家庭病床疾病诊治、护理常规和各项技术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3.负责家庭病床管理科室人员配备精干,有医疗护理技术骨干。配有适应工作需要的小型、便于携带的诊断、检查、治疗和抢救的设备,并为工作人员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或给予一定的交通补助。
4.在家庭病床医疗服务过程中,不得违反规定额外收取参保患者医疗费用。
5.严格遵守顺德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制定的《顺德区家庭病床服务管理暂行规定》(顺卫〔2010〕23号)。
(二)医疗机构申办程序
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填写《顺德区家庭病床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经顺德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审批备案后,与区社保局签订《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的补充协议(家庭病床服务)》,实行协议管理,成为家庭病床服务承办机构。
(三)家庭病床服务范围
医疗诊查,发放口服药,伤口换药,肌肉注射,特殊口腔护理,留置胃管,留置导尿管或尿套,造瘘护理,褥疮预防处理,健康指导等。原则上不提供静脉输液服务。
(四)属地管理办法
家庭病床实行镇(街道)属地管理,参保人应以建床所在地的医疗机构为第一选择,选择建床所在地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不得拒收。参保人选择非建床所在地的医疗机构,应先征得该医疗机构的同意。
(五)医疗机构在为参保人员提供职工医保支付范围外的药品、检查治疗等服务项目时,应事先征得参保人或其家属同意并签订“自费项目使用同意书”。
三、 参保人申请开设家庭病床和办理支付手续
(一)参保人开设家庭病床的申请手续
参保人或家属填写《佛山市顺德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建床申请表》(以下简称《建床申请表》),经承办医疗机构责任医师诊查,责任医师在《建床申请表》中加具意见,承办医疗机构盖章后,由参保人或家属携以下资料到承办医疗机构社保局驻院办公室办理申请手续:
1.承办医疗机构加具意见并盖章的《建床申请表》;
2.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既往就诊病历和相关辅助检查报告(原件和复印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可提供盖有发出部门印章的复印件;
3.参保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家庭病床的审批及生效时间
1.社保局驻医院办公室收到申请资料、对照有关规定进行初审后,送区社保局医疗保险科审批,审批通过当日开始享受家庭病床待遇。
2.家庭病床每期不得超过90天,一般情况下在一个保险年度内不得超过两期。
3.申请第二期家庭病床,病种无改变的,只需填写《建床申请表》,由承办医疗机构责任医师诊查、加具意见,并经承办医疗机构盖章后交承办医疗机构社保局驻院办公室审批。
4.特殊情况需超过两期的,要补充提供医疗机构开具的证明材料;申请第二期时改变病种的,重新提供就诊病历及相关辅助检查检验报告资料,办理申请手续。
(三)家庭病床待遇
1.家庭病床的支付标准与住院支付标准相同,即按《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简称三个文件)、《佛山市关于执行省三个文件的意见》、《佛山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和市、区职工医保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其中出诊费属于自费项目。参保人建立家庭病床期间不能同时享受住院及门诊特定病种待遇。
2.医疗费用支付办法
支付金额=(总医疗费用-起付标准-自费金额)?支付比例?(1-他方支付比例)-超限额费用
支付比例、起付标准与同级医院住院标准相同。
    3.家庭病床医疗费用支付办法按结床日所在的社保年度规定执行,支付金额纳入职工医保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内。
   (四)办理支付的手续
家庭病床支付的手续与区内住院支付的手续相同,分为现场支付与现金支付两种方式,参保人或家属须于结床日起三个月内到所属社保驻院办公室办理,因特殊情况未能在三个月内办理支付手续的,须书面提出申请,经区社保局审批同意后予以支付。
(五)家庭病床建床期间,参保人可以根据病情需要随时办理结床手续;如需住院治疗的,参保人或家属须到家庭病床承办医疗机构的社保局驻院办公室办理结床手续后,才能办理住院登记。
    四、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办法
社保局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按签订的《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协议的补充协议(家庭病床服务)》执行。   

    五、本意见从2010年3月1日起实施。